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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售卖假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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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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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 网络非法外之地。

 

近年来,直播带货发展迅猛,消费者在主播的口碑推荐和低价优惠宣传攻势下纷纷下单。然而,直播行业鱼龙混杂,主播队伍中不乏浑水摸鱼,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之流。被告人周某等人就为其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2021年8月开始,被告人周某先后租赁广州市白云区某房,作为直播场所和仓储场地,从某平台购进假冒的化妆品,并通过另一个平台以直播带货的方式进行销售。

 

被告人刘某(系被告人周某的女朋友)明知销售的化妆品为假冒,仍协助被告人周某进行直播销售。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某雇请被告人翁某负责客服和售后工作。

 

经核算,被告人周某、刘某已销售上述假冒品牌化妆品共计345290.30元,被告人翁某参与销售上述假冒品牌化妆品共计91188.20元。

 

2021年12月8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周某、刘某、翁某,并现场查获带有“CHANEL”“SK-II”“GIVENCHY”“Dior”等注册商标的精华液、面霜、粉底液、香水、面膜等化妆品和使用说明标签、防伪标签等一批,以及其他作案工具。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查扣的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核算,共计价值78385.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翁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周某、刘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翁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周某、刘某、翁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量刑情节,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等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至十万元不等,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及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作案工具等一批。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商品时一定要理性消费,坚持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标准,看到平时几百上千的商品,直播间只需要几块或几十块时一定要警惕。

 

同时认准口碑好信用佳的主播,但又不能仅凭对主播的喜爱就冲动消费,还要详细了解主播所宣传的产品具体商家的情况,如售后服务、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口碑等,避免上当受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于本文

来源: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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