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一则处罚信息显示,汇芬丝(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芬丝”)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被处以罚款60万元。
据处罚信息显示,在汇芬丝名为“威娜伊露米娜染发膏紫罗兰 12(配合 3%,6%,9%威娜伊露米娜双氧乳使用)”(以下简称“威娜紫罗兰 12”)的产品中检出的间苯二酚(检出浓度为 0.0032%),未达到注册资料产品配方表中标注的间苯二酚实际成份含量0.004%。 另外,汇芬丝为该产品生产企业, 委托同属一个集团的泰国某公司实际生产。批件标识使用方法为“……1.调配……染膏:双氧乳(3%、6%、9%)=1:2适用于色度 12 度的色号及日色……”。而汇芬丝为产品加贴的中文标签标注有“注意事项:使用时染发剂:双氧乳=1:1”,与批件标识使用方法内容不一致。
经查证,2019 年 11 月 29 日,当事人委托泰国某公司生产“威娜紫罗兰 12”5544 支。自 2020年 1 月 8 日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分别销售至 22 家分销商,合计销售 3300 支,另有 54 支用于员工培训或送检,产品库存 2190 支,销售收入(不含税)126311.22 元,平均销售单价(含税 13%)43.25 元/支。其中,2021 年 1 月 1 日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 167 支,销售收入(不含税)3810.6 元,平均销售单价(含税 13%)25.78 元/支,货值金额为60763.46元,违法所得为 3810.6 元。
案发后,汇芬丝立即与分销商联系主动开展召回,截至调查终结,共召回同批涉案产品 382 支,合计产品库存共 2572 支。
据处罚信息显示,汇芬丝经营的化妆品配方成份含量与批准资料载明技术要求不相符,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之规定。
最终汇芬丝被没收违法所得 3810.6 元;没收涉案产品2572 支;罚款 607634.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