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药监局近日发布公告,自9月1日起,通过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渠道销售的化妆品,试点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试点期间,离岛免税化妆品可以选择电子标签或者传统标签两种方式之一进行产品中文标签标注。试点期限暂定为2年。
公告要求,离岛免税化妆品拟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进口前,按照《离岛免税化妆品电子标签试点工作要求》,填写拟生成电子标签的产品中文标签信息,并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提交。在省药监局赋码生成电子标签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须以印刷或者加贴方式,将电子标签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显著位置。离岛免税化妆品采用电子标签方式标注产品中文标签的,离岛免税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消费者需求,配合提供包含产品中文标签信息的纸质版资料。
据悉,公告所称电子标签,是指通过一定的电子化存储机制将离岛免税化妆品中文标签相关内容进行存储,并生成相应的电子码。电子标签应当具备便捷识读功能,能够被消费者使用智能手机安装的常用通讯或支付软件以扫描方式直接识读,从而获取产品中文标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