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7 日,国家市监局公布一批医美行业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今年1-10月,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7027件,罚没金额4.2亿元。其中,涉及医美领域案件277件,罚没金额1374万元。
案例 1 :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虚假宣传医生资历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 11 月 4 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灯箱宣传其聘请的 2 位整形医生梁某和李某。其中称梁某为 “ 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 ” ,称李某为 “ 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 ” 。经查,上述信息均系当事人杜撰。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20 万元。
案例 2 :上海优品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1 月,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价目表上有 “ 烫发系列、染发系列、头皮系列 ” 等服务项目,其中 “ 头皮系列 ” 服务项目标注有 “ 消炎、补水、抗敏 ” 等宣传字样。经查,当事人自 2021 年 10 月起,在向顾客推销 “ 头皮护理 ” 服务项目时,将普通化妆品 “ 头皮舒化菁华液 ” 虚假宣传为具有 “ 消炎、抗敏 ” 功效的商品,并在价目表中进行标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30 万元。
案例 3 :深圳美莱医疗美容医院刷单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注册的微信小程序上显示 “ 万美复苏 12000 元 6 选 2 礼包 ” 已售 25891 件, “ 万美复苏 伊妍仕 ” 已售 11247 件,但后台数据却显示两种商品实际销售数分别为 1 件和 0 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对其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20 万元的罚款。
案例 4 :广东宸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基本案情: 2021 年 5 月 8 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紧宸套装 、紧宸体验装 及医用冷敷贴包装盒上使用某明星肖像,足以引人误认为该明星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代言关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处罚款 25000 元。
案例 5 :丽水市莲都区安杰玛美容院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2022 年 4 月 2 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开展主题为 “ 美尚社交季 · 心动开盲盒暨 198 元全民预约竞抢网红神车活动 ” 的促销活动。该活动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销售 198 元品牌品鉴卡(喜拼卡),第二阶段销售 2980 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第三阶段直播抽奖。活动前当事人未明确公布第二阶段销售 2980 元品牌特惠卡(美享卡)活动内容,也未明确公布第三阶段直播抽奖开奖条件(即需美享卡售出 120 张才开奖)、抽奖时间、奖品数量等信息。截至案发,当事人售出 198 元喜拼卡 223 张, 2980 元美享卡 29 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并参照《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浙市监法〔 2020 〕 8 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 5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