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于近日公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下称《指南》)。
据了解,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于近日发布《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据了解,早在2022年1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公告,就《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至2023年1月6日截止。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九条内容,此次正式公布的《指南》全文调整为共十二条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指南》全文中,对部分不适用广告法有关“绝对化用语”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
例如,如果广告内容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括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或者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或者属于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此项为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新增内容),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此外,如果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指南在这其中提出了六种情形(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一种,即“仅用于宣传商品及其原料的背景资料本身,且表述内容真实”),包括: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或者注册商标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情形;在表明限定时间、地域等具体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如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广告主能够证明的事实信息的情形;等等。
除此以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发布的《指南》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增加了第一条:“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同时,在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中,本次正式公布的《指南》全文在征求意见稿的两项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一项,即教育、培训广告中出现与教育、培训机构或者教育、培训效果相关的绝对化用语的,也一般不认为属于违法行为轻微或者社会危害性较小。
小编整理了《指南》与此前征求意见稿之间的修改对照表,供各位读者参考。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与征求意见稿
修改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