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州奈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涉嫌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款金额8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114元 ,罚没款合计90,114元。
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五)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货值金额12,789元,违法所得6,447元。
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6,447元;
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00盒和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00盒;
三、罚款45,000元。
综合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9,114元;
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NYCEMAKEUP高光修容一体盘(大理石盒)400盒和NYCEMAKEUP鼻影修容粉(黑盒)900盒;
四、罚款81,000元。
罚没款合计90,114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上市销售未经备案普通化妆品以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